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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1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含5批次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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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1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含5批次食用油

?四川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对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11号)的公示,信息显示,宜宾市南溪区一榨油坊生产经营的5批次菜籽油、芝麻油、花生油经抽检不合格,商家受处罚。

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安县四面山镇勇鸿副食店销售标称江安县秀林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竹叶糕(黄粑)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江安县四面山镇勇鸿副食店销售标称江安县秀林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竹叶糕(黄粑)(规格型号:克/袋;生产日期:-04-01)。“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经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江安县四面山镇勇鸿副食店购进的该批次竹叶糕(黄粑)共计64袋,现场检查时还剩5袋,据当事人陈述,剩余59袋均被赠与当事人的亲属及抽检,没有对外销售出去过。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收集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出厂合格证明等资料。我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做到守法经营,保障食品安全。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没收已扣押物品,免予罚款处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江安县秀林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该批次竹叶糕(黄粑)共计袋,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是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我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在以后的生产中严格控制生产程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立即公示不合格产品报告并启动召回措施。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本案违法情节较轻,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立即启动召回措施,可认定当事人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综上所述,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我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二、江安县大井镇张小银副食店销售的蔬菜干制品(干楠竹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江安县大井镇张小银副食店销售的蔬菜干制品(干楠竹笋)(规格型号:?/;生产日期:-02-20)和蔬菜干制品(干苦竹笋)(规格型号:?/;生产日期:-04-20)。“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江安县大井镇张小银副食店购进的该批次蔬菜干制品(干楠竹笋)和蔬菜干制品(干苦竹笋)各5公斤,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整改要求后积极开展整改工作,第一时间开展组织开会研究二氧化硫超标对食品的危害性,同时也学习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完善索票索证制度和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产品运输和储存环节的管控。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产品数量较少,当事人家庭条件困难,且患有心脏病,支付了高昂的医疗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宜宾市叙州区小果屋副食店销售的海南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叙州区小果屋副食店销售的海南香蕉(规格型号:/;生产日期:-04-02),“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宜宾市叙州区小果屋副食店购进的该批次海南香蕉共计20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未找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具体原因。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开始整改,进一步完善了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3.行政处罚

经我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五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四、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印象绿源东方时代广场店销售的其他水产品(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印象绿源东方时代广场店销售的其他水产品(牛蛙)(规格型号:/;生产日期:-05-06)。“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印象绿源东方时代广场店购进的该批次其他水产品(牛蛙)共计20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是经营环节,未找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具体原因。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开始整改,进一步完善了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3.行政处罚

经我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五、高县胜天博胜酒类经营部销售的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高县胜天博胜酒类经营部销售的散装白酒(规格型号:/;生产日期:-04-03)。“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高县胜天博胜酒类经营部购进该批次散装白酒共计45公斤,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属于经营环节,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供应商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以及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力求避免再经营不合格产品。

3.行政处罚

经我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我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六、宜宾市南溪区王**榨油坊生产经营的菜籽油、芝麻油、花生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南溪区王建明榨油坊生产经营的菜籽油(规格型号:/;生产日期:-03-09、-03-05)、芝麻油(规格型号:/;生产日期:-03-08、-02-04)、花生油(规格型号:/;生产日期:-03-12)。“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宜宾市南溪区王**榨油坊生产经营的该批次-03-09的菜籽油共计40kg,-03-05的菜籽油共计60kg,-03-08的芝麻油共计20kg,-02-04的芝麻油共计kg,-03-12的花生油共计9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5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我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后续将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做好过程控制,确保食品安全。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不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中有关减轻、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我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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