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公告
()川破1号
本院根据林波、连兵、李鸿财、石龙、陈跃林、丁宏、李源、王夕梅、黄家顺、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年2月28日作出()川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经过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竞选方式公开选任,本院于年3月30日作出()川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为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年5月25日前,向四川天皓顺城实业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