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生报道网宜宾讯(王先元曾光星周鑫)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自年1月1日起,宜宾市两级法院开始开展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
所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两类案件中受害者不再因户籍、经常居住地、经济来源不同,导致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不再对农村和城镇区别对待,一律实行同命同价。
案情提要
年3月6日,江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试点工作开展后首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年1月20日,正值农历腊月二十六,本是家人团圆、春节将至的美好时刻,蒋某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抢救无效身亡。当日,蒋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江安县大妙乡与被告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根据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蒋某与被告杨某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杨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中国人保台州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直接赔付责任。死者蒋某系农村户口,本案四原告分别是其父母和儿女,根据农村标准赔偿,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4.4万余元,而根据城镇标准赔偿的话则为99.3万余元,两者相差近55万元。
从天而降的事故夺去了家里顶梁柱的生命,对这本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本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中国人保台州市分公司交换意见,将四川试点的情况向该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了沟通,被告对此表示理解。
最终经审理,本院按照《宜宾市两级法院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意见》依法作出判决,对原告方起诉请求的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相关城镇标准计算。
判决作出后,原告方多次来到江安县人民法院表示感谢,并送来锦旗和感谢信,感谢法院给予他们公正满意的结果,经济上获得了一定弥补,慰藉了原告方因亲人去世后带来的巨大伤痛。被告中国人保台州市分公司明确表示服判息诉。
据悉,该案判决已于4月21日正式生效,被告中国人保台州市分公司正在按照法院判决内容、公司理赔流程履行赔偿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城乡之间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为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奠定了现实基础。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确立同命同价的赔偿制度,顺应了时代潮流,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