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被执行人石某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安法院依法作出由石某全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某借款元及利息的民事判决。
然而,民事判决书生效后
石某全并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判项
履行清偿责任
甚至和胜诉方玩起了失踪
连电话都不接了!
无奈之下杨某向江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石某全仍然逃避执行,执行法官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传统走访调查发现石某全的一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每年学费昂贵。
向相关学校送达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被限制高消费了子女
还能就读私立学校?这可不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项关于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规定,承办法官向其子女就读的学校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告知被执行人石某全违反限制消费令,应为其子女办理退学手续或转入公立学校就读。
被执行人得知情况后,彻底“慌了”,主动跑到法院来找承办法官,表示愿意一次性还清借款本息。最后,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这笔10多万的借贷纠纷最终予以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千万不要用小聪明和法律对抗,最终只会使自己陷入尴尬局面,不仅影响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也可能影响子女的就学和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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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限高人员”欠钱不还子女还能读私立学校?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