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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宾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印发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项措施》,对房地产市场*策作出了一些调整,其中第二条就是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策的调整方案。

调整内容如下: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策的通知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一)贷款申请人为单身缴存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调整至30万元;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二)宜宾市高端人才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夫妻双方(至少一人为宜宾市高端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70万元。二、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期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配偶,下同)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时间间隔限制。若缴存职工家庭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结清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策按照住建部、财*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策规定,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四、全面推行再交易住房组合贷款业务在全市各区县范围内开展再交易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五、调整无房职工租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策无自住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房支出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的。(二)截止申请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3个月)以上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三)在本市行*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以不动产登记记录为准)。六、放宽职工封存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可用于委托扣划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七、调整职工商业贷款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策缴存职工在宜宾市内办理商业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自该套住房提取之日起24个月后,偿还本金金额超过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时,可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八、以上*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此前管委会发布的有关*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九、本通知相关内容,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特此通知。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年9月9日

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一)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三)具有城镇(乡)常住户口和有效身份证件;(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所购住房产权人为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六)已支付购买住房所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七)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八)贷款申请人在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需间隔24个月及以上。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一)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还清(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已退休职工;(三)申请贷款前已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四)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五)未按规定比例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六)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七)贷款申请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未间隔满12个月且未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八)缴存职工家庭已办理住房贷款两次以上(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资料

一、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含身份证或*官证、护照等);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借款人属未婚或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需现场填写《未婚/未再婚声明书》;

(四)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计算,若偿还能力不够的,需补充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最近12个月收入证明材料或其他能够证明其稳定收入来源的相关材料。

(五)借款人在申请办理个贷业务所在受托银行中开设的一类储蓄卡。

二、购房资料

(一)购房合同;

(二)首付款收据;

三、若是异地缴存职工需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建部统一格式)、不少于12个月的缴存明细;

(二)社保证明及不少于12个月的缴存明细;

(三)近一年的实际收入明细。若偿还能力不够的,须补充相关资料证明其偿还能力,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其他能够证明其稳定收入来源的相关材料。

申请方式:

借款人夫妻双方携带申请资料原件及复印二份件共同到公积金管理部贷款受理窗口递交贷款申请材料。

备注:一、身份证可只提供原件。二、购买叙州区南岸街道、南广镇、赵场街道辖区内的按揭住房,在翠屏区管理部申请。

特别提示:

一、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只能转入售房人账户。

三、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办理个贷申请。

贷款额度、期限

贷款额度:

一、单方缴存职工不超过25万元,双方缴存职工不超过40万元;

二、不超过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倍;

三、不超过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双方公积金月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0.5×12个月×可贷年限;

四、不超过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双方月可支配收入可用于还贷的金额;

五、不超过房屋总价的规定比例(无未结清住房贷款的,可贷比例为80%;有未结清住房贷款的,可贷比例为70%);

贷款额度取以上计算后的最低值。

贷款期限:

一、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二、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

贷款期限取以上计算后的最低值。

办理地点及联系

宜宾市公积金中心及翠屏区管理部宜宾市南岸商贸路号

叙州区管理部叙州区城北新区康宁路*务服务中心2楼

南溪区管理部南溪区正信路*务中心3楼

江安县管理部江安县江安镇仿古街5号楼2号

长宁县管理部长宁县慈竹路23号(信访局3楼)

高县管理部高县庆符镇正大路恒远兴城4号楼*务中心3楼

筠连县管理部筠连县筠连镇滨河东路三段24号

珙县管理部珙县巡场镇滨河西工行6楼

屏山县管理部屏山县行*中心1号楼2楼

兴文县管理部兴文县光明坝*务中心3楼

调整*策由市公积金中心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内容来源: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识别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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